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在读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特殊困难等级。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开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90元/月)的,应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2)一般困难等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应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六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应根据各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指导标准,结合开封市物价水平、学校收费标准、学生家庭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和等级。
第七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要把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八条 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管理和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1)安排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审核培养单位通过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3)对培养单位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4)按年度对培养单位认定工作进行考核;
(5)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情况。
第十一条 培养单位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及其他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负责所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
(1)制定认定、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2)指导各年级(专业)成立评议小组,审查小组成员人数、构成是否符合要求;
(3)审核年级(专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4)公示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
(5)建立全面、真实、准确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妥善保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材料;
(6)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7)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1)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人数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百分之十。
(2)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
(3)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不同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辅导员为年级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程序为:
(1)学生提交申请,及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能说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2)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相应等级;
(3)培养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组审核年级(专业)评议小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公示五个工作日。收到举报或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开始调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
(4)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认定工作全过程管理,公布监督电话和邮箱。收到举报或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开始调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拟定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对认定工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讨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培养单位每学年对上一学年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情况进行复查。
(1)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学生只需提交申请即可参加年级(专业)评议。
(2)如家庭经济状况恶化,学生提交申请和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经过年级(专业)评议后,可调整认定困难等级。
(3)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经过年级(专业)评议后,不再认定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七条 公示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内容,不能涉及其家庭隐私。
第十八条 学校和培养单位可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