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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05月21日     作者:      阅读: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078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四月八日
河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专业学位,或称职业学位,是相对于学术性学位而言的学位类型,分博士、硕士和学士三个级别,与相应的学术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校、院(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分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成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领导组,领导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院是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主管部门,制定专业学位发展规划,搭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公共平台,负责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的管理与质量监督,内设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宏观指导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配备精干的教育管理工作者,挂靠在有关学院进行管理,具体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宣传、复试、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制定、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与实践(含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指导教师管理、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做好有关材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成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咨询、督导与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专业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和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适应行业人才知识与能力结构的需要,学校及时制定或修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相关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关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支持专业学位教育中心的工作。

第十条  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和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服从挂靠学院管理,并根据全国各种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就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学籍管理、导师遴选与聘任、实践基地遴选与建设、经费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

第四章  办学设施

第十一条  各专业学位点必须重视和加强教学硬件的建设,设置专用的实验室、案例室、图书资料室等教学设施和办公场所,配备专用的教学和办公设备。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位点必须建立相对固定的教育实践基地,与实践基地所在单位联合做好实践教学设施建设,确保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学习方式与学制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职人员攻读)两种,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

第十四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年,在校学习课程1年,在实践基地学习不少于半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攻读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学习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边实践边撰写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时间回校接受论文评阅,进行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人员攻读非学历、学位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4年,可以采取脱产1学年在校学习课程,修满学分后回原工作单位实践,并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学位论文;也可以采取在职兼读的方式,利用节假日定期到校学习课程,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学年,修满学分后并结合本职工作撰写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时间回校接受论文评阅,进行答辩和申请学位。

第十六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分,参照全国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招生与考试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学校每年及时编制和发布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传,积极支持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及其挂靠学院主动做好招生宣传,鼓励其与相应行业或部门合作,联合招收和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列入每年度全国统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有关报名(含推荐免试)、初试与复试均与全国统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同步,按当年教育部关于统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规定的报考条件接受报名(含推荐免试),并按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列入每年度全国统一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联考工作,有关报名、联考与复试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条件、考试科目进行,学校参照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录取分数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各专业学位考生上线的人数和招生指标确定复试和录取分数线,自主录取。

第二十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考侧重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增加复试面试的比重;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考,着重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工作经历和取得的业绩。

第七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到各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学院)报到,接受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合格者方可填写入学有关表格,交纳培养费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中心(学院)请假,并在请假期满前报到,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各中心(学院)应在规定报到日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报到、交费等情况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各中心(学院)应认真组织新生开展开学典礼和入学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开学时间到中心(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按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各中心(学院)须在规定注册日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和交费情况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完成报到手续后进行注册,鉴于在职人员学习不离岗的特性,此后,其注册方式由各中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规定注册日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和交费情况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

第八章  学习与培养

第二十五条  各中心(学院)要根据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专业学位的培养目标,按照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制订培养方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设置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的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要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教学过程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际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全日制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在学期间要提交实践学习计划,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实践结束后要撰写实践学习总结报告;各中心(学院)须加大实践环节的学时数和学分比例,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遴选和管理办法,注重吸纳和使用社会资源,建立多种形式的实践基地,要对研究生实践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质量,积极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的紧密联系,合作建立联合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

第二十八条  各中心(学院)要注重教材建设,在办学实践过程中注意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特别是先进的案例教材,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与外文文献;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注重结合我国的实情及优秀案例,编写自己的教材,创建精品课程,构建自己的教材资料库;积极参与全国性的教学案例的选编、指定教材的评比和其他竞赛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中心(学院)要按照学校制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岗位培训,支持教师参加有关课程的培训和研讨活动;鼓励教师从事与教学有关的社会兼职;积极聘请实际部门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人员参与教学和指导学位论文,实施双导师制;建立教师的考评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鼓励各专业学位开展境外合作办学;采用互聘教师、交换学生、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双语教学,提高学生专业英语的水平;创造条件,支持教师到国外进修、学习或引进国外智力资源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九章  学位论文与学位评定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撰写原则上要求由学校导师和实践基地导师共同指导,须本人独立完成。

第三十二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最迟须在第二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内进行学位论文开题;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修满学校课程学分后进行论文开题。

第三十三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灵活确定;学位论文须符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填写原创声明,知识产权由作者和学校共享,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格式印刷装订,涉密论文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修满全部学分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向学校提出学位申请,各中心(学院)须将申请材料和学位论文报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学位论文须进行技术检测),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须有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第三十五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按照《河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按照《河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章  学科建设与质量评估

第三十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博士和硕士两个层次,

专业学位种类、领域和方向设置越来越多,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结合学科特色,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研究,创造条件积极申报与学科相关的专业学位培养权,提高层次,并在已有的专业学位点内扩展专业领域或方向;学校在专业学位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和适当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对专业学位教育定期进行质量评估的要求,学校要加强自评工作,把是否适应实际用人部门需要作为衡量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指标,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对完成学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跟踪调查,接收社会的监督,促进自身发展和水平的提高。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八条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全日制研究生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均须遵循学校有关规定,违规违纪者,按程序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时,均需填写《河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籍、档案,由各中心(学院)按照研究生档案管理规定负责建立、保管和转递,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各中心与校外单位联合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办学协议,由研究生院负责上报学校,按照学校关于合同签订的有关规定进行签署;与校外单位签订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的协议,由研究生院代表学校统一签署。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种专业学位教育;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中心(学院)可根据本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683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研究生工作  专业学位  管理规定  通知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4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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