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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2018年05月21日     作者:      阅读: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5194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等文件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河南大学研究生考试纪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和《河南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河南大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研究生,包括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我校录取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我校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全国联考我校录取的在职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由本人持学校发给的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因某种正当事由请假。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的内容有政治思想表现、专业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我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河南大学东京医院、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或开封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统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女研究生新生因生育,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手续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妇产医院证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违法乱纪,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均应当由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程序是:最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办理注册手续期间内,由本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因某种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申请暂缓注册。确因故无法本人亲自提出暂缓注册申请的,可由他人代为。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录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学分)的评定,考试的方式及时间,免修、免考、缓考、补考和重修等具体规定,按《河南大学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研究生可以根据我校与兄弟院校和科研院所间的协议跨校(所)修读课程。在兄弟院校和科研院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因导师变动,或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或本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专业和学院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专业和学院的同意,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转研究方向或转导师的,硕士生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博士生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附转入学校同意转入意见后,报河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河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应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我校研究生院经审查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专业和学院同意后,向申请人及其所在学校发出同意转学意见。申请人所在学校负责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经批准可以休学一次,以一学年为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患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需治疗休养并可在一年以内治愈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专业和学院签署意见,附医院诊断证明,送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女研究生生育,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事休学,应当有正当事由。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专业和学院签署意见,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在期满前两周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复查前应当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已恢复健康可以继续学习。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我校要求,即: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在我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构成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在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该学期周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周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并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者由研究生院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决定给予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包括处理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退学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收到决定书时应签收。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快递邮寄送交或者媒体公告送交。快递邮寄实际到达日期和媒体公告日期视为送交研究生本人日期。

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之日起3日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如系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类型,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以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资格就业的,可在退学处理后6个月内自行选择聘用单位,由我校报河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不可以以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资格就业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如系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类型,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或按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基本年限为三学年。研究生一般应在基本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学校批准,硕士生可延长学习年限一年,博士生可延长学习年限两年。延长学习年限含休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未进行论文答辩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补行毕业论文答辩并获通过,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研究生,学校颁发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并已毕业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者,一经查实,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我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二条  我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加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全面发展并热心为研究生服务,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干部,学校设立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择突出者,颁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有关具体规定,按《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励条例》执行。

校友、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的面向研究生的奖学金,按有关协议和要求奖励研究生。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有关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具体规定和办法,按《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纪律处分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分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纪律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送交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本人收到决定书时应签收。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将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的,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快递邮寄送交或者媒体公告送交。快递邮寄实际到达日期和媒体公告日期视为送交研究生本人日期。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之日起3日内应办理有关手续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如系国家计划内统招非定向类型,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如系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类型,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或按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受理研究生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对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有关申诉的期限、程序按《河南大学研究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执行。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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