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以及省级学生资助主管部门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以帮助学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为目的,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以下简称校园地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是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学生资助部门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称为借款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我校校园地贷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贷款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六条 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贷款具体业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正科级),配备具有学生管理经验和财务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作为学校贷款的经办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1)制定贷款管理、代偿、还款救助等规章制度;
(2)培训全校贷款相关工作人员;
(3)核算学校应支付的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4)协助经办银行监督、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使用,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国家助学贷款;
(5)及时统计并向上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管理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7)按年度考核培养单位贷款工作;
(8)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
(9)配合完成生源地贷款相关业务办理;
(10)办理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院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在招生宣传时全面、完整介绍含校园地贷款在内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
(2)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借款学生转学、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留学等情况;
(3)按照经办机构或经办银行要求提供借款学生学习成绩、学籍证明;
(4)配合完成借款学生毕业前的信息确认工作;
(5)其他与借款学生有关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1)向经办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应缴学费、住宿费证明;
(2)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3)发放助学贷款;
(4)扣划借款学生应缴或欠缴的学费、住宿费;
(5)办理学费和贷款代偿手续;
(6)其他与校园地贷款、生源地贷款有关的财务业务。
第九条 保卫处(人民武装部)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要求,为义务服兵役学生、退役士兵办理相关代偿手续。
第十条 培养单位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组织开展助学贷款具体工作:
(1)制定培养单位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指定贷款工作负责人,负责与学校经办机构保持业务联系;
(3)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办理流程、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宣传教育及咨询活动;
(4)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进行公示,签署意见后报至学校经办机构;
(5)组织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6)了解和掌握借款学生学习、生活、学籍异动、就业等有关情况;
(7)组织借款学生进行毕业确认;
(8)协助学校经办机构、经办银行监督、管理贷款的发放、使用、回收和催收;
(9)其他与校园地贷款、生源地贷款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额度和发放
第十一条 校园地贷款实行学生每年申请、学校每年审核、经办银行每年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本科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贷款和生源地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研究生原则上申请办理校园地贷款。
第十三条 申请校园地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程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申请校园地贷款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5)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不得要求学生提供与贷款申请无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核批国家助学贷款,并将已批准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其所批准的贷款金额反馈到省级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将贷款金额发放至借款学生的缴费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未按计划偿还学生贷款本息的;
(4)借款学生中途退学、辍学、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6)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九条 校园地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二十一条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根据贷款合同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五章 还 款
第二十四条 校园地贷款还本宽限期为3年。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
借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
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二十五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出国手续;凡需转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所借贷款本息后,教务处方可办理其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经办机构必须协助有关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河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