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06〕285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
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研〔2005〕1号)精神,加强我校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支持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取得创造性的科研成果,学校特设立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用于资助河南大学研究生结合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和撰写而开展学术创新研究活动的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
第二章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第三条 为管理创新基金,学校设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科研处、设备实验管理处、财务处等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负责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结项,监督、检查、评价资助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聘请专家成立评审组,负责资助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结项评价,专家评审组由5—7人组成。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创新基金的资助项目
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立项标准:密切结合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和撰写,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或在理论上或方法上具有原创性,可望取得突破性的成果;或具有重大的实践应用价值。
第六条 资助项目分为一般资助项目和重点资助项目。
第七条 一般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为1000元至4000元,重点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至8000元。申请人可根据研究需要提出申请资助项目的类别和金额,然后由专家评审组评审确定给予立项并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最后经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审定资助的金额。
第八条 资助项目的实施期限为1—2年。
第四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凡河南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博士生、硕士生和专业硕士生),在入学一学年后至预期毕业一学年前均可申请资助项目。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年度一次,每年10月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的程序是:
(一)具备申报资格的研究生自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纸质一式两份和电子版)。经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筛选后,推荐结果在学院内公布并报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人数一般不超过可申报研究生总数的10%。
(二)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确定被资助者及其资助项目和建议资助金额。确定的被资助者一般不超过推荐人数的80% ,其中重点资助的一般不超过推荐人数的20%。
(三)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查、筛选和推荐本院资助项目时,专家评审组在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时,均应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其中,专家评审组成员在涉及评审有师生关系的资助项目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具备申报资格的研究生只能申请一个资助项目。每个资助项目的申报者限一人,其他参与者可以作为项目组成员。资助项目的申报人不得再参与其它资助项目。资助项目立项后不得更换承担人。
申请的资助项目必须要有指导教师。
第五章 资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研究生(以下简称项目承担人),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和管理下按照资助项目申请书的设计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并使用资助经费。每半年撰写一次《项目进展报告》报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供检查、评价。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分两期划拨。立项批准时即拨付资助金额的一半,资助金额的另一半拨付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在资助项目实施中期根据对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和评价决定。
第十六条 资助经费直接划拨到项目承担人名下。项目承担人可凭研究工作所需经费开支的票据,依据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报销。报销批准人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指定。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为:
(一)资料调研费用,主要指有关资助项目的资料搜集整理、调研差旅等开支;
(二)实验费用,主要指有关资助项目的实验测试分析、易耗材料、设备有偿使用等开支;
(三)总结费用,主要指有关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文件整理等开支;
(四)津贴费用,对有关承担资助项目的研究人员的劳务津贴,该项费用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10%;
(五)其它符合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资助项目实施的必要开支。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研究计划开展过程中,若因正当原因,发生需减少或增加研究内容、更改实施计划、提前或延长结项等变化,项目承担人需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写出书面报告报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审批。指导教师不同意的,创新基金领导小组不予审批。
第十九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评价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开支,掌握项目进展和资助经费开支情况。对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擅自更改实施计划,或资助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的项目承担人,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应要求立即认真纠正,在纠正前暂停资助经费支出和缓拨资助经费。上述现象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停止项目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人开展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确认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问题,应立即取消该项目立项、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按《河南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项目承担人必要的纪律处分,该项目承担人也不得再参与其它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人应及时向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结项报告》、《经费决算表》,移交资助项目的完整研究资料,由创新基金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结项报告》、《经费决算表》和资助项目的研究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价。
经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催促,项目承担人拒不提交和移交上述有关的全部材料,应视为恶意不结项。对恶意不结项者,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应全额追回已资助经费,同时拒绝其再参与其它资助项目;研究生院将停止其参加研究生的一切评优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为资助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有关资助项目的一切纸质和电子资料(《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项目进展报告》、《结项报告》、《经费决算表》、资助项目的完整的研究资料、专家评审组的有关审查评价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产生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所有权统归河南大学,凡对外使用(发表、出版、转让、上报及申报奖项等)资助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均必须以河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二十四条 创新基金领导小组在资助项目结项后,应帮助项目完成人对外使用资助项目产生的成果。
第二十五条 创新基金主要依靠学校经费拨款,但也接受自然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资助。资助者享有冠名权,可以优先、优惠使用资助项目的成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研究生 科研 管理 办法 通知
河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