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综合素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名额根据国家每年实际下达指标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评选1次,按照《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7〕250号)、《关于修订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校发〔2023〕197号)和本方法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通知(教财〔2014〕1号)和《河南大学研究生奖助贷管理办法》(校发〔2021〕243号)、《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7〕250号)、《关于修订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校发〔2023〕19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学校学籍、按期注册、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河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软件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1次,奖励名额根据国家每年实际下达指标确定。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依据“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培养单位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在评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导师意见。
第六条
河南大学软件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并公示本单位各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具体条件和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接收并处理学生的异议和申诉。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的副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院党委纪律委员担任纪检,所有学院领导担任成员。在此基础上,抽取研究生与科研办公室工作人员、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导师代表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八条
具体申请条件:
1. 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学年鉴定合格;
2. 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荣誉等;
3. 在读期间课程成绩优良,河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可查有分值的课程平均分数85分以上,无重修、不合格记录;
4.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以第一作者在SCI、EI、SSCI、CSSCI、AH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且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2)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且作者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3) 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活动,获得优秀奖以上者;参加省级以上竞赛性活动,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5.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2)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重要实用新型专利,第一单位为河南大学;
(3) 参加省级以上各种竞赛活动、学术活动等并获得奖励;
6.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研究生参评学年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或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3)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办法
第十条
每学年在研二和研三学生中评审一次,按照《软件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第十二条中奖学金积分计算方法,根据学校每年实际下达的奖励名额,按申请人积分排名从高至低产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软件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软件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在培养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软件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单位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按时一次性发放奖学金。
第十六条
评奖过程公开公正,每年按时公布软件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畅通反馈渠道,接受监督,及时回应。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起实施。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软件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软件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